王某、焦作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5-03-13  来源:中业一起益企服务平台

案例详情

王某、焦作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4)豫08民终33号

案由:

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

2024年02月04日

诉讼参与人

王某;焦作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焦作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23)豫0804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请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王某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决某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8620.61元(2021年9月工资8900元,2021年10月工资8410.51元,2021年11月工资8680元,2021年12月工资8500元,2022年1月工资8500元,2022年2月工资8820元,2022年3月工资8500元,2022年4月工资8500元,2022年5月至7月工资8575.7元/月,共计算11个月);3.判决某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85757元(每月8575.7元,自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共计10个月);4.判决某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伤医疗费36486.26元、伙食补助费750元(每天50元,共15天)、护理费6845.40元(每天114.09元,住院15天加上出院后石膏固定45天共60天)、营养费300元(每天20元,共15天)交通费300元(每天20元,共15天),共计44681.66元;5.判决某某公司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181.30元(本人工资9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2600元(河南省平均工资每月6575元,计算8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520元(河南省平均工资每月6575元,计算16个月,10%);6.判决某某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合同解除,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7009.7元(2个月本人工资);7.判决某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因工负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8.判决某某公司退还王某入职押金1000元。王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某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8620.61元(2021年9月工资8900元、2021年10月工资8410.51元、2021年11月工资8680元、2021年12月工资8500元、2022年1月工资8500元、2022年2月工资8820元、2022年3月工资8500元、2022年4月工资8500元、2022年5月至7月工资8575.7元/月,共计算11个月);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为王某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明显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王某自2021年8月16日开始到某某公司工作,职位为电工组班长,约定月工资8500元。某某公司在2021年12月16日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关于合同期限却为空白,且该合同文本一直未送达王某,王某不知晓合同期限。另外,王某因工受伤后申报工伤,某某公司仍拒绝向王某送达劳动合同,导致王某申报工伤之前需要先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王某在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庭审时(2023年2月),某某公司向仲裁委陈述双方签有合同。王某再次要求某某公司交付劳动合同,某某公司再次予以拒绝,甚至××委提交合同文本,最终导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需要裁决确认。王某第二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工伤赔偿庭审时(2023年9月),才第一次看到合同文本,也刚知道合同期限,且合同文本内的劳动合同期限存在明显改动。故2023年9月14日才应当为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时间,所以王某要求二倍工资差额未超过诉讼时效。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某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驳回王某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应由某某公司承担。王某拒绝在某某公司参保,拒绝将劳动关系转入某某公司,是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赔偿的全部原因。工伤基金无法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后果,应当由王某承担。另外,王某在其他单位缴纳有社保,应当在其参保公司办理工伤保险赔偿事宜,而不能让某某公司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为了员工因工伤致残导致再次就业困难进行的补助。本案中,王某在停工留薪期内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退休待遇,不存在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某某公司也无需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停工留薪期应计算至王某达到退休年龄之日,不能按照其实际退休时间计算,即停工留薪期应从2022年5月计算至2022年10月2日,2022年10月2日之后,因王某已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自然解除,不存在停工留薪期。一审以王某实际享受退休待遇之日作为劳动关系解除日系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退休是以年龄为判断标准而非以享受退休待遇进行判断的,享受社保待遇的前提是退休,但退休并不一定会享受社保待遇。我国有大量的劳动者在满足退休年龄后,因为没有缴纳社保而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不能因此认定这些劳动者还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四、护理费应当仅限于住院期间,出院后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护理需要,一审认定护理期60天错误。虽然出院医嘱第1项为:“出院后建议休息三个月,右上肢石膏外固定满一个半月,一个半月后拆除石膏逐渐进行右上肢功能锻炼,促进功能恢复。”但建议休息以及石膏固定不是必然需要专人护理的,一审法院以此认定王某出院后仍需护理缺乏依据,认定护理期60天错误。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王某辩称,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一、某某公司没有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导致王某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应赔偿的直接、唯一原因,故某某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现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故某某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关于停工留薪期间。年龄并非劳动者去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时,经办机构需要考量的唯一因素,所以王某自2023年3月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后,经核准,开始依法享受社保待遇。且结合王某的伤情及医院医嘱等证据,可证明王某停工留薪期间应当计算至2023年2月,共计10个月。三、关于护理费。一审结合王某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医嘱,酌情认定王某的护理期间为60日,并未超过尺桡骨折护理期限的上限。综上,一审关于工伤待遇及护理期限认定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事实认定

本院审理查明,1.焦作市马村区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载明王某的伤情诊断为右桡骨骨折。2.《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显示桡骨上端骨折,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王某与某某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关于某某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王某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某某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某某公司应支付王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某某公司称系王某拒绝将社保关系转入某某公司,故不能将未缴纳工伤保险责任归责于某某公司,但某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拒绝转入社保关系,故王某在工伤伤残等级被鉴定为玖级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请求某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某某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18.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600元并无不当。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为支付前提基础,其本质上是对工伤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届满前,继续就业时因工伤致残导致劳动力损失的经济救济,而根据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其也不符合《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条件,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因王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某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022年4月29日王某因工受伤,被诊断为右桡骨骨折骨折。王某主张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参照《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王某的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结合王某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8575.7元,故某某公司应当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51454.2元(8575.7元/月×6个月=51454.2元),扣除2022年5月至9月某某公司已经支付的13320元,某某公司还应支付王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8134.2元。


关于某某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护理费问题。王某住院15天出院,医嘱建议出院后休息三个月,右上肢石膏外固定满一个半月,一审法院结合王某住院时间及医嘱,酌情认定护理期间为60天,判决某某公司支付王某护理费6845.4元,符合本案客观实际。


关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2021年8月16日,王某开始到某某公司工作,2021年12月16日,王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王某主张的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起算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王某2023年提出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在某某公司明确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本院不予支持。王某称2021年12月16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为空白合同,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视为其清楚并愿意承担该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一审认定2021年12月16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并驳回王某请求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关于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以及押金,一审判决认定具体数额后,王某、某某公司均未针对该项目提出上诉,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就停工留薪期时间以及是否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23)豫0804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38134.2元;


焦作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医疗费36486.26元、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6845.4元;


焦作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181.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600元;


焦作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鉴定费300元,退还押金1000元;


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焦作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焦作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效力

二审


审判人员

苑海峰/王晓武/樊倩


裁判日期

2024年02月04日


 ©中业一起益企服务
作者/中业人力 
相关推荐
    周某与甲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5-03-13  劳动用工案例查询
    河南省某公司与张某某、河南省郑州新区某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5-03-13  劳动用工案例查询
    某公司、温某某与河南省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5-03-13  劳动用工案例查询